Friday, October 26, 2007

中國時報_2007.10.26_[林照真]_{媒體尚方寶劍}(IR90)

中國時報 _2007.10.26_[林照真 ]_{媒體尚方寶劍 }(IR9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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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Memo Item created on October 26, 2007 06:11 P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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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
2007.10.26
觀念平台:媒體尚方寶劍

林照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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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資訊公開是民主社會的表徵,也是資訊公共化的重要宣示。不料日前媒體批露,行政院各部會竟未依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公開十項政府資訊。政府機關的心態固然可議,但這項法令經總統公告實施近兩年,始終乏人問津也是事實,以致可藉由援用該法令重構政府與媒體的機會,完全受到忽略。

政府資訊公共化既已完成立法程序,便進入資料建置階段,未來必然會形成龐大的資訊力量。可以理解的是,政府資料龐雜,從政策研究到各項檔案,許多資訊都必須重新彙整梳理。而整合這些資訊需要投入相當的時間與財力,理論上政府應該編列經常預算來運作,民眾在使用時只須繳付基本的複印費,就能無障礙地獲得政府資訊。另外,在資訊網路化後,政府更須將資訊數位化,以供民眾更便利地使用。

但政府預算往往吃緊,以致有的政府部門只能提供不完整資訊,有的部門則在提供整合資訊時,要求民眾付出高額費用,使得政府資訊的公開,還涉及經濟利益的考量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,過去美國聯邦政府由於經費不足,曾將一般人無法使用的「原始資料」( raw data),提供、或是販賣給私人資訊公司,原始資料經由這類公司加以組織與成形,然後再販售獲利,甚至變成民眾必須向私人公司購買,才能獲得需要的資訊。 台灣實應避免這種荒謬情況在台灣複製。

此外,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更揭示政府與新聞媒體不同的互動關係 該法明定,政府除了主動公布資料外,還須在九項負面表列的限制之外,接受民眾主動申請。如果政府不公布,民眾還可提起行政救濟。這項原是向全民開放的法令,卻與靠資訊吃飯的新聞媒體關係最為密切。依據該法,媒體在傳統採訪手法無法取得政府資訊的情況下,便可依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向各政府機關提出具體資料的申請,否則媒體可以進行訴訟,以爭取使用政府資訊的權力。

美國在類似法案《資訊自由法案》通過後,新聞媒體跑新聞、監督政府的功力自然提升,舉凡調查報導、或是重要採訪,常見媒體援引該法要求政府依法公布資訊。《華盛頓郵報》等大媒體甚至聘請律師,專門與政府打交道,以取得報導所需之資訊。美國新聞界也在這個法案施行後,要求記者建立閱讀政府檔案的習慣,同時亦研發各式電腦軟體,發展出「電腦支援」的新聞報導手法,以便更有效運用政府提供的原始資料。

可以樂觀想像的是,這項法律若能徹底活用,台灣的新聞面貌將會相當改觀,這個法律等於為新聞界打通任督二脈。當記者在傳統採訪手段無法突破政府的資訊封鎖時,過去常是私下請託民意代表向行政部門索取資料,現在則可援引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,要求政府公開媒體所需的資訊。 然而,這個法律並不是萬靈丹,新聞記者還是不能放棄追逐新聞的若干技巧;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雖不能取代做好新聞工作所需的熱情與想像力,卻仍然可以協助記者更有效掌握真相,以展現第四權的精神。

換言之,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是媒體的尚方寶劍,擱著沒用,就會限制媒體的監督功能。由此案例可知,如果媒體自廢武功,只想靠煽色腥賺錢,最開心的就是不受監督的政府。這也說明,媒體的慵懶與墮落,對民主的影響有多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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